我省出台11条措施力促去库存
首套住房90平方米以上减按1.5%税率收税
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顺应市场规律调整营销策略,适当降低房价;对带头落实国家政策降低房价的,各市、县要给予奖励,协调金融机构在融资和相关金融服务方面给予一定的支持……日前,我省出台实施《关于加快化解房地产库存的若干意见》,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适当降低房价“去库存”。
当前,我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一大内容是房地产“去库存”,这是关系国计民生的大事情。年初,省委、省政府提出,要围绕“房”这个民生“去库存”,千方百计增加商品房销售,减少库存总量,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发展。《关于加快化解房地产库存的若干意见》,共11条措施力促去库存。
加快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进程。进一步放宽落户条件,允许农业转移人口在就业地落户。优先解决农村学生升学和参军进入城镇的人口、在城镇就业居住5年以上和举家迁徙的农业转移人口以及新生代农民工落户问题。全面放开对高校毕业生、职业院校毕业生、留学归国人员、技术工人的落户限制。
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在城镇购房。对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人员在当地购买商品住房,各市、县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一定期限内实施购房补贴,房地产库存较大的市、县要加大补贴力度。
严格落实支持住房消费的金融和税收政策。认真落实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加大对居民合理住房消费的支持力度。居民家庭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下调至20%;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30%。认真落实房地产交易税收优惠政策,降低居民购房负担。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进一步加大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力度。把货币化安置作为今后一个时期棚户区改造的主渠道,2016年的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比例不低于50%。
打通商品房和公租房供需通道。今后,原则上不再新建公租房,可通过市场筹集房源,政府给予租金补贴。同时,把公租房保障范围由城镇户籍家庭扩大到城镇常住人口家庭,支持和帮助农业转移人口解决住房问题。(来源:山西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