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中国银保监会召开偿付能力监管委员会工作会议,银保监会副主席周亮主持。会议分析研究了2018年三季度保险业偿付能力和风险状况,审议三季度保险公司风险综合评级结果和对部分公司的监管措施,部署下一阶段偿付能力监管和风险防控工作。
会议指出,当前保险业偿付能力充足稳定。2018年三季度末,纳入本次会议审议的178家保险公司的平均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为245%,平均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为234%。其中,财产险公司、人身险公司、再保险公司的平均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分别为265%、241%和254%。经审议,107家保险公司在风险综合评级中被评为A类公司,65家被评为B类公司,2家被评为C类公司,3家被评为D类公司。
根据2017年原保监会公布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要求,保险公司的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应不低于50%、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应不低于100%以及风险综合评级应在B类及以上三个指标同时满足,才能视为偿付能力达标。
按照评估标准,C类、D类公司均指偿付能力充足率不达标的公司,或者偿付能力充足率虽然达标,但存在操作风险、战略风险、声誉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中一类或几类。其中风险较大为C类,风险严重则为D类。
会议指出,当前,我国保险业总杠杆率逐渐下降,业务结构继续优化,内生增长动力进一步增强,实际资本、偿付能力溢额等指标持续上升,抵御风险能力不断增强。同时,外部环境变化给保险业带来的压力明显增大,风险隐患在保险业逐渐暴露,防范和化解重大风险的任务依然是保险监管的首要任务。
面对保险业运行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中国银保监会提出要继续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坚定不移推动高质量发展,坚决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稳步推进保险业偿付能力监管和风险防控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