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省委农办、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海南银保监局、海南证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等7部门联合发布《关于金融支持海南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从培育壮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立金融服务配套机制、健全金融服务组织体系等方面,对做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金融服务提出了具体要求。
《实施意见》指出,大力培育发展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建设背景下海南农业农村全面发展的重要途径。做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金融服务,有助于进一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提升乡村振兴金融服务质效。
《实施意见》强调,健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名单发布和信息共享机制,加强银企对接。银行业金融机构要针对不同类型、不同经营规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差异化资金需求,提供多样化的融资方案,为资信良好且符合相应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信用贷款支持。积极推动农业供应链金融创新,对产业化程度高、扩链增效明显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可提供订单、仓单、存货、应收账款融资等供应链金融产品。积极开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首贷”、无还本续贷。支持海南省优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通过上市(挂牌)、发债、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等方式从资本市场进行多渠道直接融资。
此外,《实施意见》明确,将服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作为重点任务,强化组织推动、要素保障、政策支持、协作帮扶、考核督导等工作合力。将金融机构服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纳入银行业金融机构服务乡村振兴考核评估,强化结果运用。(记者 王培琳 通讯员 杨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