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4月12日讯(记者王婉莹)记者从国家发展改革委获悉,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近日印发了《关于建立煤炭产能储备制度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提出到2027年,初步建立煤炭产能储备制度,有序核准建设一批产能储备煤矿项目,形成一定规模的可调度产能储备。到2030年,产能储备制度更加健全,产能管理体系更加完善,力争形成3亿吨/年左右的可调度产能储备,全国煤炭供应保障能力显著增强,供给弹性和韧性持续提升。
煤炭是我国的主体能源,在能源保供中发挥“压舱石”和“稳定器”作用。因此,建成一定规模的煤炭储备产能,可以在极端情形下“向上弹性生产”,快速释放储备产能,有效提升煤炭应急保障能力,更好发挥煤炭在能源供应中的兜底保障作用。
同时,煤炭产能储备可有效提升煤炭供应灵活性,保障煤电更好发挥支撑调节作用,推动新能源高质量发展,促进能源绿色低碳转型。
《实施意见》强调,践行能源安全新战略,建立煤炭产能储备制度应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以大型现代化露天煤矿和安全保障程度高的井工煤矿为实施重点,在新建和在建煤矿项目中优选一批产能储备煤矿,积极稳妥组织实施,大力提升安全绿色生产素质,保持煤炭产能合理充裕,增强煤炭供给弹性和灵活度,有效应对煤炭供应中的周期性和季节性波动等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