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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通数据中心会员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华通数据中心实行会员制。本章程所称之会员,指自愿向华通数据中心提出申请,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承认本章程的企业、公司、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大专院校、研究机构和其它社会经济组织或个人。

第二条 华通数据中心的拥有者--北京华通人市场信息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对申请入网单位或个人的资格进行确认。

第二章 会员申请与管理

第三条 会员申请
1.申请成为会员的单位和个人,可直接在华通数据中心提出申请或向北京华通人市场信息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申请,并提供必要的信息资料;
2.申请成为会员的单位或个人经资格审查合格并缴纳相关费用后,即具备华通数据中心会员资格;
3.会员注册资料发生变化,应及时向华通数据中心提出变更登记,并在会员自行管理的华通数据中心上的企业或个人资料数据中做相应的变更。

第四条 华通数据中心会员实行分级管理。不同级别的会员将享受相应服务。

第五条 会费交纳
1.会员应按规定及时向华通数据中心缴纳会员有关费用;
2.会员未到服务期限而自愿退会时,不退还已缴纳的费用。

第三章 会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会员权利
1.享有使用华通数据中心规定范围的各项功能的权利;
2.享有通过华通数据中心确认的信息咨询服务。

第七条 会员义务
1.遵守华通数据中心会员章程和有关规定,自觉维护华通数据中心信誉;
2.遵守华通数据中心制定的有关规则和规范,依法从事信息服务活动;
3.接受华通数据中心对其网上查询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4.按华通数据中心规定,如实填写上网的有关资料,保证所登录的各种资料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和时效性;
5.按华通数据中心规定缴纳各项费用。

第四章 会员密钥管理

第八条 会员可直接在华通数据中心上自行修改密钥数据。

第九条 除团体会员外,其他会员只允许购买者本人使用。团体会员的使用范围按双方签署的协议执行。如会员擅自将会员密码提供给第三方使用,给华通数据中心造成损失的,华通数据中心有权向其追究责任,并要求其赔偿损失。


第十条 若因会员自身原因造成密钥数据泄漏,导致信息错误、冒用等情况时,责任由会员自行承担,给华通数据中心造成损失的,华通数据中心有权向其追究责任,并要求其赔偿损失。

第十一条 如果会员发现用户密钥数据被泄漏或可能泄漏,可以及时向华通在线信息服务网办理用户密钥变更手续,防范风险。

第五章 会员资格取消

第十二条 会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华通数据中心将取消其会员资格:
1.不遵守会员合同及章程者;
2.会员服务费到期后不及时向华通数据中心交纳会费者;
3.未经华通数据中心许可,擅自将会员密码提供给第三方使用者。

第六章 相关责任及仲裁

第十三条 由于以下原因而导致的损失、索赔,华通数据中心不负责承担:
1.与会员相关资料的正确性、准确性、合法性相关的责任;   
2.因网络系统的失误造成会员网上数据灭失而导致的任何责任;   
3.其他因不可抗力造成的任何责任。

第十四条 华通数据中心向会员提供的信息仅供会员参考,不得作为任何法律上的依据。对会员据此产生的一切商业行为,华通数据中心不负任何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除非另有约定或与会员另外签署协议,华通数据中心向会员提供的信息仅供会员自身使用,会员不得将从华通数据中心获得的信息以任何形式,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若会员擅自将华通数据中心的信息提供给第三方,给华通数据中心造成损失的,华通数据中心有权向其追究责任,并要求其赔偿损失。

第十六条 本协议的解释权在华通数据中心的所有者--北京华通人市场信息有限责任公司,如有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解决无效的,可以提请北京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北京市仲裁委员会的仲裁是最终裁决,双方不能再提出上诉。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华通数据中心有关信息服务内容、规则、会员费用标准见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 本章程的修改与解释权归北京华通人市场信息有限责任公司。

第十九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除按华通数据中心有关规定执行外,由北京华通人市场信息有限责任公司负责补充和修订。

北京华通人市场信息有限责任公司

2004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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