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昨日公布,截至2005年11月底,全国办理出口退(免)税额已达到3017亿元。同期,全国进出口总额达12823亿美元,同比增长23.5%。其中,出口6866亿美元,同比增长29.7%。
2004年开始的出口退税机制改革,实行出口退税中央和地方共同负担的原则,并规定将征收的进口产品增值税的增量用于出口退税,降低三个百分点的出口退税率,取消属需要大量进口或产生环境污染等商品的退税,并区别对待生产型出口企业和流通型出口企业。
2004年,我国外贸出口即猛增至5934亿美元。但由于当时规定地方负担25%的出口退税超基数比例,给地方财政造成了一定压力,出口退税落实不到位又影响了外贸企业的经营和出口积极性。
2005年8月1日,国务院下发通知,决定从2005年1月1日起将中央和地方出口退税超基数负担比例由75:25调整为92.5:7.5。
国务院政研室宏观司副司长丛明表示,出口退税制度是国家支持外贸出口的重要手段,也是国际上通行做法。国务院的这个通知正是为缓解地方财政压力、提高外贸企业生产经营积极性而下发的。
“除了提高中央财政对出口退税超基数负担的比例以外,还实行‘由中央统一退库,地方年终专项上解’的办法,就是地方负担的部分也由中央财政先垫付,到年终,地方财政和中央财政一起结算。”丛明说。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也表示,这一规定合理确定了地方分担出口退税的比例,解决了地区间负担不均衡及个别地方财政出口退税资金不及时到位的问题,促进了外贸出口与经济的持续健康协调发展。
在2005年,国家还适时调整有关出口税收政策,按照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对部分出口货物的退税率进行了调整,提高了我国拥有较多知识产权的IT等产品的出口退税率,降低或暂停了高能耗、高污染、资源性产品的出口退税率。此外,防范和打击骗取出口退税也放在了一个突出的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