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
   
 
在线数据
x中国宏观月度数据
x中国宏观年度全国数据
x中国宏观年度分省数据
x中国城市统计数据
x中国县级统计数据
x中国行业月度数据
x中国行业年度数据
x中国行业年度数据--(1999-2002)
x中国区域图形数据
x世界经济统计数据
免费数据
4国民经济主要指标
4中国行业概况
4中国经济运行月度报告
委托咨询

◆您的位置:数据中心 > 财经资讯 > 正文
 
外汇管理局:个人外贸经营者可开立外贸结算账户

http://data.acmr.com.cn  2004/8/23  全景网


国家外汇管理局近日发布施行《关于个人对外贸易经营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对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从事对外贸易的有关外汇管理政策进行全面规范。

《通知》指出,个人外贸经营者经外汇局批准,可按实际经营需要开立对外贸易结算账户,用于货物贸易进出口项下的收付汇,账户限额按货物贸易实际外汇收入的100%核定。该账户为现汇账户,不得存入和提取外币现钞,可与个人外贸经营者的外币储蓄现汇账户相互划转外汇资金,并可向该个人外贸经营者的外币储蓄现钞账户划转外汇资金,但外币储蓄现钞账户不得向结算账户内划转资金。

《通知》明确,进出口收付汇核销,是监督外贸经营者进口付汇后及时到货、出口后及时收汇的一种管理制度。个人外贸经营者的进口付汇和出口收汇,应比照境内机构办理核销手续。具体来说,个人依法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并按规定办理海关登记等手续后,可以凭个人有效身份证明、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等材料,到外汇局办理“对外付汇进口单位名录”或出口收汇核销备案登记手续,并按相应规定在进口到货后或出口收汇后办理核销。

《通知》指出,个人外贸经营者在办理对外付汇时,既可以直接到银行用人民币购买外汇对外支付,也可通过个人对外贸易结算账户办理对外支付;货物贸易出口所得的外汇收入,可以直接卖给银行,办理结汇,也可以存入结算账户后结汇,或者经结算账户划转至个人外币储蓄现汇账户后结汇。

此外,《通知》明确,个人外贸经营者办理技术进出口和服务贸易项下外汇收付业务,按照境内机构非贸易项下有关外汇管理规定办理。同时还规范了个人外贸经营者申领出口收汇核销单、办理国际收支申报等事项。

《通知》自2004年9月10日起实施。


】【1010字】【13次】


相关资讯:
  • 两部委发出通知取消出口退(免)税稽核程序(2004/8/23)
  • 国家信息中心:应适度放松货币信贷(2004/8/19)
  • 下半年金融形势和央行货币政策重点展望(2004/8/18)
  • 央行统计:居民储蓄连续六月增速减缓(2004/8/18)
  • 国内黄金全线大涨 铂金价格飙升(2004/8/17)
  • 央行7月金融运行报告:人民币汇率保持稳定(2004/8/17)
  • 银行介入基金业脚步加快 金融混业经营四大疑问(2004/8/17)
  • 保监会全面试点农险 81亿财政补贴待破题(2004/8/16)
  • 股票投资已经成为中国社会10大最危险职业之一(2004/8/16)
  • 央行报告:股市上半年融资额大增(2004/8/16)

  •  集团首页 | 统计数据服务 | 行业分析与报告 | 市场研究与咨询服务 | 企业调查与营销服务 | 工作机会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1-2004 ACMR 北京华通人商用信息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建议使用IE5.5以上浏览器,分辨率800*600。
      京ICP证050875号 京ICP备05020597号 IP:3.141.47.1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