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和企业是一方有情,一方有意,却由于各种原因难以一拍即合。信用担保公司的出场成了众望所归,各界人士期望它可以充当“红娘”角色,为两方牵线搭桥。然而,本为解决中小企业贷款难问题而诞生的信用担保业,似乎未能成为中小企业的“救世主”——
信用担保缘何成鸡肋
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我国借鉴了发达国家扶持的通行做法——建立和完善全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近年来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迅速发展,信用担保体系已初步形成。国家发改委中小企业司的调查统计表明:从1998年10月试点起步以来,全国信用担保机构数目迅猛增加,到2003年6月底已达966家,共筹集担保资金总额286.5亿元,累计担保企业48318户,担保贷款100035笔,累计担保总额1179亿元。
然而,本为解决中小企业贷款难问题而诞生的信用担保业,似乎未能成为中小企业的“救世主”。
中小企业难从银行获得贷款,主要原因在于财务管理不规范,资信等级低,与银行之间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信用担保的介入,尽管可以分散银行的风险,使银行敢于在资产安全得到担保的前提下向中小企业发放贷款,但并没有因此消除信息不对称,整个体系的金融风险也没有减少。事实上,往往是融资能力较差的中小企业才需要担保,这类贷款的风险其实更高,而目前我国担保机构的担保费率并不高(根据规定一般不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50%),因此风险和收益不对称,只要出现一笔代偿,就可能使得担保机构全年的努力泡汤。这使担保机构的行为谨慎,经营上如履薄冰,制约了自身的发展,进而使中小企业的信用担保受影响。
在信用担保发达的国家,如美、日等国,政府出资为中小企业实施担保的贷款不超过中小企业总贷款的10%。而我国担保机构仍以政府为投资主体,在全国966家信用担保机构中,政府完全出资的305家,参与出资的321家,民间出资的340家,政府出资占担保资金总额的42.5%。由于政府会对其投资的担保机构的经营活动进行干预,这种干预很难保持适度,往往不是过于保守就是过于随意,前者减少了中小企业获得信用担保的可能,后者则往往导致大批不良贷款出现,风险转嫁给财政,也削弱了担保机构的实力。加上这类担保机构往往缺乏与市场化相适应的激励机制,难以高效运作和良性循环发展。2001年底,全国300多家国有担保公司基本上都陷入亏损。政府作为担保机构投资主体对信用担保的负面影响不可忽视。
尽管近年来我国民营担保机构数量增加很快,一些担保企业如深圳中科智、广州银达等发展态势良好,中科智已准备到境外上市。但是,大多数民营担保机构的实力有限,规模小,人才缺乏,开展担保业务能力弱。据调查,相当一部分民营担保机构成立后相当长时间内都没有开展担保业务,有的设立的初衷只在于为关联企业提供融资支持,有的则将业务重点转向风险较低的消费贷款担保,或者专业领域(如房地产)的短期贷款担保。民营担保机构通常要求中小企业提供反担保,严格限制中小企业的资金调度使用,甚至要求贷款企业有关个人承担无限责任,这是许多中小企业无法接受的。例如,在有价值高达1000多万美元企业设备抵押的前提下,台山某企业才从广州某担保公司获得1400万元的贷款担保。在这样的背景下,民营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的信用担保支持十分有限,无法起到政府预期的效果。
目前我国现有担保机构数量和规模不大,提供信用担保意愿不强,在保责任总额与担保资金的比例仅达到1:1.78,放大倍数较低。据此估算,我国担保体系可提供的年总担保融资额仅500亿左右,与全国360多万家中小企业及其上万亿的融资需求相比,能解决的资金缺口不到5%。而且目前大部分担保机构处于亏损状态,长远发展能力较弱。因此,我国信用担保机构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的支持力度非常有限,短期内难当大任。
链接
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有关法律法规出台情况
1999年6月,国家经贸委发布《关于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的指导意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正式启动。
2000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决定加快建立信用担保体系,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进入新的发展建设阶段。
2002年6月,全国九届人大通过《中小企业促进法》,为推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2004年初,国家发改委发出《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给予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的担保机构3年免征营业税的税收优惠,以支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