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公布新修订的《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将于9月1日正式施行
中国银监会日前公布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并将于2004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细则的发布,标志着我国银行业对外开放及外资金融机构监管又迈出新步伐。
据介绍,此次修订工作遵循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提高审批和监管效率、加强风险监管和审慎监管的原则,同时参照国际监管惯例,贯彻世贸组织的国民待遇原则,尽可能保持了中、外资银行管理规定的一致性。
在扩大对外开放、放宽外资银行市场准入标准方面,新的实施细则删除了外资银行增设分行的时间间隔要求;删除设立外资金融机构的申请被拒绝后再次提出申请必须间隔一年的条款。新细则适当调减了外资金融机构扩大业务范围所需资本金,将外国银行分行经营对非外商投资企业人民币业务、经营对中国居民个人人民币业务所需的营运资金数额进行了大幅度下调,并简化了独资、合资银行在华分行营运资金的档次,降低了最低营运资金限额。
为提高审批和监管效率,新细则还较大程度地简化了外资金融机构市场准入的审批程序。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为加强对外资金融机构的审慎监管,切实履行法律法规赋予银监会的监管职责,新细则还增加了风险性、审慎性监管要求以及非行政性监管措施。参照国际惯例,对外资金融机构的非审慎性经营行为将视情况采取特别监管措施。
在贯彻世贸组织的国民待遇原则方面,新细则相关条款采用《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等一系列相关法规的规定,以体现中外资金融机构监管标准的统一性。(记者 薛莉)
中国银监会日前公布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并将于2004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细则的发布,标志着我国银行业对外开放及外资金融机构监管又迈出新步伐。
据介绍,此次修订工作遵循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提高审批和监管效率、加强风险监管和审慎监管的原则,同时参照国际监管惯例,贯彻世贸组织的国民待遇原则,尽可能保持了中、外资银行管理规定的一致性。
在扩大对外开放、放宽外资银行市场准入标准方面,新的实施细则删除了外资银行增设分行的时间间隔要求;删除设立外资金融机构的申请被拒绝后再次提出申请必须间隔一年的条款。新细则适当调减了外资金融机构扩大业务范围所需资本金,将外国银行分行经营对非外商投资企业人民币业务、经营对中国居民个人人民币业务所需的营运资金数额进行了大幅度下调,并简化了独资、合资银行在华分行营运资金的档次,降低了最低营运资金限额。
为提高审批和监管效率,新细则还较大程度地简化了外资金融机构市场准入的审批程序。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为加强对外资金融机构的审慎监管,切实履行法律法规赋予银监会的监管职责,新细则还增加了风险性、审慎性监管要求以及非行政性监管措施。参照国际惯例,对外资金融机构的非审慎性经营行为将视情况采取特别监管措施。
在贯彻世贸组织的国民待遇原则方面,新细则相关条款采用《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等一系列相关法规的规定,以体现中外资金融机构监管标准的统一性。(记者 薛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