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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全国性保险公估机构营运资金需200万元以上 http://data.acmr.com.cn 2017/7/6 中国证券报 据保监会网站5日消息,保监会近日印发《中国保监会关于做好 保险 公估机构业务备案及监管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指出,保险公估机构应根据业务发展规划,具备日常经营和风险承担所必需的营运资金并实施托管。营运资金应真实、合法。其中,全国性保险公估机构营运资金为200万元以上;区域性保险公估机构营运资金为100万元以上。保险公估机构应在大型商业 银行 或股份制商业银行等具有托管经验的银行中选择1家,签订托管协议,开立托管账户,将全部营运资金存入托管账户,并在备案时提交托管协议复印件、托管户入账凭证。营运资金在机构正常经营期间应处于持续托管状态,用途如下:投资大额协议存款、定期存款,金额不少于营运资金的10%,且不得质押;购置不动产;向基本户转账,用于与业务相关、经营规模相符的日常运营等开支;其他资金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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